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翠屏区金秋湖胜和村6组小地名龙背上,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猎捕蛙类3只(活体),被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警察当场查获,并查获猎捕工具1套。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种属和保护等级鉴定:送检的3只蛙类为沼蛙;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且所抓青蛙已全部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猎捕工具1套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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