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猫几”),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安福县**乡**村****号,住安福县**乡**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安福县森林公安局(现安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听说同村村民彭某某的稻田内有野猪吃稻子。9月2日,刘某甲在征得彭某某同意后在该稻田内放置了两个捕猎夹,后告知并提醒附近村民注意安全。9月14日,因彭某某的水稻要收割,刘某甲便将捕兽夹收回。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携捕猎夹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未猎获到野生动物、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结合安福县司法局对刘某甲所作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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