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林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10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3月19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刘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家附近“千断上”山中田埂上、“富叶洞”山中安放绳套和夹子报警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于2019年9月在“千断上”山中猎获竹鼠一只,2020年2月13日在“富叶洞”山中猎获野猪一只,价值共计700元。猎获的野生动物均被食用。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