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野生动物偷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喂养的鸡,2020年3月29日下午,刘某某在位于通江县**镇**村**社其房屋后山腰一水沟处安放兽夹猎捕偷吃鸡的动物。3月31日16时许,刘某某去后山腰水沟处查看时,发现该兽夹已经捕获一只果子狸。经人举报,铁佛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某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兽夹一只,果子狸一只。刘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兽夹、果子狸由扣押机关通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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