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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罪)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20219********,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何某某携带高压气枪一支,在肃南县**乡省道**线**公里+ **米东侧约**米处的腰泉村**号贾某某夏季牧业点,刘某某驾驶车辆、何某某持枪射击,猎杀斑翅山鹑2只。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斑翅山鹑2只,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件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压缩气体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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