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3月12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送审查起诉。
北海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预防鸟类吃其养殖位于合浦县**镇**村**楼附近的跳鱼,于2019年10份在其经营的跳鱼塘处架设了两张宽约1.5米,长约10米的软网导致7只疑似猫头鹰的鸟类分别网死在两张软网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其中六只为鹗形目鸱鹗科东方角鹗,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只因检材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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