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报请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昭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初,莫某某、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密谋买麻黄草提炼麻黄碱。同年4月底,由莫某某负责出资联系购买麻黄草,由韦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提炼麻黄草作技术指导,由蒋某某负责运送制毒原料、工具并提供资金给卢某甲进行提炼麻黄碱。之后,蒋某某联系卢某甲(另案处理)以烧制1吨麻黄草支付人民币45000元的工钱让卢某甲寻找场地和雇请人员干活。卢某甲遂联系了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来其处烧制、提炼麻黄碱,并安排在卢某丙家中住宿,还物色了一个离家不远叫“古筝”地方(芭蕉林)作为秘密提炼的地方,用蒋某某提供的资金购置了烧制用的锅炉、水桶、煤气灶、煤气等设备、用品等。提炼期间,卢某甲叫卢某乙帮送饭、叫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运送煤气到“古筝”路口,然后自己再送到提炼麻黄碱的地方。2020年5月下旬,卢某甲、韦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第一次生产了3塑料桶(塑料桶规格为25千克,净重约65千克)麻黄碱,并存放于卢某甲家后面的空地。2020年6月11日,卢某甲、韦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继续生产麻黄碱,并藏于卢某甲家后面的空地。同月15日,公安机关查获了卢某甲等人非法生产麻黄碱的窝点,抓获了卢某甲、韦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刘某某、卢某丙、卢某乙、卢某丁等人,并当场扣押了氢氧化钠、盐酸、抽水泵、煤气灶等生产制毒物品所需的化学物品和用具等一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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