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公诉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8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彝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16日10时许,**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组开展毒品禁钟铲除工作时,发现**镇**村**组刘某某家蒜地有大量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经调查了解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刘某某本人于2017年8月播种在自己家的蒜地内的,民警现场要求刘某某当场对其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铲除,经对现场铲除的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清点,共铲除疑似毒品原植物540株。2018年3月19日经彝良县林业局对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中现场扣押提取的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鉴定,刘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彝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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