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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其购买的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自留地并对种植的罂粟进行管理。2020年4月23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刘某某种植的罂粟且全部挂果。经现场检查共计579株,分组随机抽取21株送检,鉴定全部为罂粟

2020年5月26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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