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3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建安区*庄**乡**庄*组,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牛某某(女儿)家。2020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长葛市**镇****村其女儿(牛某某)家后门北侧菜地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刘某某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60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农学科学研究所鉴定,刘某某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罂粟。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60株的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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