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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京山市**镇**林场**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说给鸡喂罂粟的养鸡方法后,找青树岭村民要了一颗罂粟果实,并回家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桂花树基地里。2020年5月1日,京山市公安局孙桥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电话,在虎爪山林场干部张某某见证下铲除了桂花基地内的623株罂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得知消息,于2020年5月2日主动前往孙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虎爪山林场板栗基地租赁承包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物证鉴定书;5.案发现场地理坐标、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623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因其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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