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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刘某某、陈某某在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刘某某分两次在沁阳市**镇**村其家中的养猪场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陈某某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予以浇灌。

2020年4月22日,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家的养猪场查获正在生长的毒品原植物罂粟522株。经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某、陈某某所种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植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经铲除,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且二人年龄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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