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3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3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自建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9年7月1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一医院购买中药,发现中药中有一罂粟果,遂将罂粟果里面的种子撒播在其位于黔西县**镇**自建房门口的两个木箱内,准备种植当菜吃,2019年4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当面清点,共计查获793株疑似罂粟幼苗,经贵州大学植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原植物罂粟Papaver somiferun linn。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作案时已满75周岁;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