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3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自建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一医院购买中药,发现中药中有一罂粟果,遂将罂粟果里面的种子撒播在其位于黔西县**镇**自建房门口的两个木箱内,准备种植当菜吃,2019年4月2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当面清点,共计查获793株疑似罂粟幼苗,经贵州大学植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原植物罂粟Papaver somiferun linn。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作案时已满75周岁;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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