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6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7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4月8日、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9日,浚县**专卖局在既无利害关系人的歇业申请材料,也未将利害关系人的歇业申请转化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的情况下,以利害关系人提出歇业申请注销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浚县**专卖局;有效期限:2013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30日),并公告送达。
2017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车从外地购进价值214036元的黄金叶(硬红旗渠)2200条、红旗渠(硬银)245条,准备自行销售以赚取差价,行驶至濮鹤高速浚县东站口时被浚县**专卖局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刘某某购买、运输的香烟为真品卷烟。
本院认为,因浚县**专卖局违法注销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其出具的刘某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不能采信,应予排除。刘某某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烟草经营行为系合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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