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姜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木业一厂房内存有大量成品汽油,并私设加油点,对外销售牟利,共计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的销售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