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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北京**保安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19年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号楼**室,以其擅自成立的北京**保安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派遣保安,营业额共计669272元,后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保安服务业务,扰乱特种行业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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