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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靳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5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此处,于2020年0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07月23日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至2020年07月16日,王某某(提起公诉)在没有办理销售、储存成品汽油证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其租赁的院子内,将一辆报废厢式货车(津A******)改造为油罐车,多次购买大量95号汽油,储存在油罐车中,并安装加油设备对外销售,期间雇佣工人刘某某负责为车加油并收取油款,截止至案发销售金额9万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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