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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居委原支部书记,现住临沂市**路**号。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指定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私自将临沂市罗庄区批复建设的为**居委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静园,出售给刘某某等人五处墓穴,非法获利十五万五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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