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号(户籍所在地: 湖南省祁东县**镇**村**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郑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共同出资生产地条钢,采用假借、冒用柳州市**铸造公司名义,承租**集团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柴油机厂内的场地,向电力部门申请电力供应,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将收购来的废铁、铁渣使用熔化设备中频感应电炉进行熔化,后直接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敞开地沟式浇铸方法成型为钢锭生产地条钢,生产工艺操作中没有专业的化学分析设备和人员对钢水分析化验,并将生产出来的地条钢钢锭进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9649631元。
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25日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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