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大院附近、**镇**村**汽车服务中心院内,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汽油对外进行销售,累计经营数额6万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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