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9********,汉族,初中,唐山****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区,住**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逮捕。
辩护人付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时间。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唐山****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五证”的情况下,在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北侧建设了一排连体别墅(共计21套),并将部分别墅出售给他人,收取购房款及空调费等共计1706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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