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机电员工(自述),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文静,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9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使用“南京皮肤病研究所”、“不知道起什么好听名字”、“耶稣的纹身”、“寻医问药搬运工”等四个淘宝店铺,发布能够提供代购中国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以下称皮研所)治疗皮肤病的药品,通过聊天软件与需要药品的人员谈妥药品名称、数量及提供代购、邮寄的总价格,使用其他患者的就诊卡或者需要开具发票人员的就诊卡,通过从皮研所方便门诊挂号开药的方式,为他人代购治疗皮肤病的皮研所自制药剂,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药品寄送至买家。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利用皮研所对每个处方可以为某些品种的常用药多开药品的便利,对其中的常见药品提前开药,放置在其家中,待其他患者有需求时,直接为其邮寄并收取费用。经查,刘某某的上述四个淘宝店铺涉及药品销售总金额300余万元,从中获利60余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制作的扣押清单、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出具的制剂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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