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永顺县当地老百姓手上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王锦蛇(大王蛇)、乌梢蛇,通过自运或托运的方式发货销售给尚某某(已起诉),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5394元。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0日,刘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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