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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农民,湖南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7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8日、8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再报单给上线陈某某,并从上线抽取平码投注金额的4%,特码投注金额的10%佣金,后又接受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报单。一年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共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140多期,销售金额18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祁阳县公安局退赃25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四)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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