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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村**组,住绥宁县**镇**栋**房,于2018年1月2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由绥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陶忠政、易节林(另案处理)、向望龙(另案处理)、王明仁(取保候审)、李朝忠(另案处理)、刘安荣(另案处理)、袁喜华(另案处理)、陈跃(在逃)、王飞跃(在逃)、刘炳(取保候审)、王日帅(在逃)、袁志华(另案处理)、向涛(另案处理)等人以开办所谓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期货公司炒期货为名义先后在三友投资公司(原绥宁县**花园**镇政府对门、沿河街、恒丰股行(绿洲广场)、众惠微交易中心(绿洲大酒店隔壁)、会同县城及常德汉寿等八处邀请受害人李华清、何泽飞、彭丰、龙湘辉、邓建平、曾建成等30余人入股炒“期货”(包括“IF期货”、“德指期货”)为名,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在诈骗过程中实际上使用“文化财经”、“博弈大师”、“海通证券”等国家正规炒期货软件自带的模拟盘作为道具,诱骗“炒股”人员(受害者)缴纳资金进行所谓的“交易”,然而受害人所交纳的资金根本没有进入国家正规证劵交易平台,“炒股”人员的个人资金流水及输赢由计数员进行记录与核算,其通过向受害者收取所谓上交给上级证券公司的“交易手续费”及分手手续费、截留“股东”入股金及“股东”的手续费、虚报公司各项开支等方式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资金共达1200余万元。

陶忠政将诈骗所得部分赃款打入了刘某某银行账户,刘某某获利如下:

(1)2016年3月28日何泽飞因“炒股”欠账,便利用银行卡(62220819060********)向刘某某的银行卡(62220219060********)转入60000元,该笔资金并未转出。(2)刘某某银行流水显示:陶忠政共向其银行卡转入201767元。(3)2015年8月,刘某某购买私家车(奥迪牌,车牌想AK937W),陶忠政转给其10万元;另外,刘某某银行卡曾向王飞跃银行卡内打入125420元所谓盘口费;向易节林银行卡打入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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