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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7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委陈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宁波北仑小港某油库以每吨3930元的价格购得32吨柴油,总价值125870元。当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上述32吨柴油,以每吨4040元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物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129820元,从中非法获利27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已退缴违法所得2740元并赔偿浙江**物流公司损失6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专卖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违法所得,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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