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6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4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非法经营卷烟。同年8月15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和贵阳市云岩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在该小区右侧一间库房查获刘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共计13个品种,836条。经贵州省贵阳市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71525.4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是初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同时考虑刘某某已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其是为了生活需要而去非法经营卷烟,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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