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招聘司机驾驶吉A*****号出租车上道载客行驶,进行非法出租车经营活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其雇佣的司机马某某收取非法营运出租车的任务款共计42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1. 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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