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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4********,汉族,初中文化,黔西南州**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黔西南州**能源有限公司,并向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年10月17日,刘某甲以黔西南州**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向****村民委员会租用周家湾场地并埋藏储油罐,未经审批建成储油中转站,先后向广东省中山市**有限公司、中山市**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石化有限公司等多次购进轻质循环油运输到周家湾中转站油库,随后向他人出售,金额共计7893123.5元,具体如下:

1、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陈某某联系刘某甲向其购买6次油品共计716720元,购买的油拉到贞丰县**贸易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2、2017年10月份,曾某某通过黄某某向刘某甲购买6次油品共计125万元,购买的油拉到义龙新区新桥镇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3、2018年03月份,王某某通过林某某向刘某甲购买4次油品共计28.9万元,以及向林某某购买刘某甲销售给林某某的油品9次共计29.66万元,购买的油拉到兴仁市**街道办事处公租房建设项目安置区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4、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份,陈某某联系刘某甲向其购买5次油品共计637242元,购买的油拉到安龙县贵州**建设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5、2018年7月份,刘某甲联系刘某乙向其购买15次油品共计10.99万元,购买的油拉到安龙县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6、2019年5月份,岑某某通过刘某乙向刘某甲购买1次油品共计10.72万元,购买的油拉到贞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使用并已使用完。

7、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向某某通过王某某向刘某甲购买2次油品共计529479元,购买的油拉到贵州顶效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8、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熊某某向刘某甲购买15次油品共计1259867元,购买的油拉到兴义市马岭镇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并已使用完。

9、2019年2月,李某某通过廉某某购买刘某甲公司油品2次共计10万元,购买的油拉到黔西南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工地上使用并已使用完。

10、2019年3月,田某某通过毛某某向刘某甲购买油品3次共计415538元,购买的油拉到册亨县**镇河道治理工程使用并已使用完。

11、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祝某某联系刘某甲购买4次油品共计32.8万元,黔西南州**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油目前已使用完。

12、2018年8月,刘某丙联系刘某甲向其购买1次油品共计9.36万元,购买的油拉到贞丰县**综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并已使用完。贵州**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由刘某丙联系刘某甲购买油品3次共计462163.5元,购买的油拉到贵州**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并已使用完。

13、2019年5月22日,舒某某联系刘某甲向其购买油品1次共计229314元,购买的油拉到**公司贞丰项目部使用并已使用完。

成品油属专营物品,销售需要国家的许可,而本案中的轻质循环油是否属于成品油类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及标准,同时目前也无禁止销售轻质循环油的规定。且现有证据的鉴定意见中,没有对轻质循环油作出鉴定结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成品油尚不明确。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轻质循环油属于成品油、无法认定为专营油品。

本院认为,刘某甲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认定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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