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4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非法购入大量烟丝存放于家中用于贩卖牟利。同年6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烟丝890公斤,价值60675.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鉴于本案涉案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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