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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在明知“佳佳乐”机顶盒无生产许可或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且能收看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况下,在郑某某处以每台85元的价格购买佳佳乐机顶盒40台,支付货款3400元,随后以获利2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游某某等人。

同时查明,刘某某从他人处接手销售非法电视接收设备817系列机顶盒的续费业务后,通过QQ联系台湾客服人员购买817机顶盒的续费码,随后以获利5至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刘某某办理续费业务共计82535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建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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