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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现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2日补查重报

汉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陈某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2011年开始在汉源县**镇**大道**段**号经营“**商行”,主要经营烟酒零售,自2018年起陆续从赵某某、邓某某夫妇等人处购进走私品牌卷烟、专供出口品牌卷烟、授权生产卷烟进行销售,其中从赵某某、邓某某夫妇处陆续购买了价值十万余元的走私品牌卷烟、专供出口品牌卷烟、授权生产卷烟进行销售。2019年2 月20 日,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汉源县公安局对陈某某夫妇经营的“**商行”及位于汉源县**镇**大道** 栋**单元**号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走私品牌卷烟145 条( 2.9万支)、专供出口品牌卷烟611.7 条( 12.234万支)、授权生产卷烟1317条( 26.34万支),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不属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允许销售的卷烟,其经营行为完全脱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严重扰乱国内卷烟销售市场秩序,涉案价值共计5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源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刘某某土豪金iphone手机一部由汉源县公安局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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