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镇**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爽爽,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万宁市办理二手车过户时认识陈某某,双方互加微信。2018年10月间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帮忙为违章车辆消分。从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陈某某一共向刘某某提供十五辆违章车辆的信息,刘某某收到十五辆违章车辆信息后,向持有驾驶证的人购买分对违章车辆消分。陈某某过微信六次向共计向刘某某转158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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