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2802MA48AXDA09,公司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9—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街道**号**号,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8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27日;2019年5月20至2019年6月3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27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与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利川市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投资合同》,合同约定:项目选址在团堡镇小谷槽村、蛤蟆塘村和团堡山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园道路、大峡谷观光走廊、**游乐中心**院、酒店、商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同时约定“甲方(利川市人民政府)根据乙方(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进度按国有土地用地要求分期分批采取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甲方分年度提供用地指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乙方应按照评审规划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和土地用途。确需改变,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等内容。2014年5月,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11月11日,利川市西兰卡普置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因承包建设工程被今开公司拖欠工程款,经协商决定与今开公司联合开发位于西兰卡普民俗文化度假区建设项目内的“峡谷霏月”项目,并于2015年7月13日成立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家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015年9月动工修建峡谷霏月楼盘,2016年7月18日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公司,同时注销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家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2017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书华。2016年8月11日,今开公司与**公司补签《联合开发协议》“选择蛤蟆塘北部片区的度假小区--峡谷霏月作为双方联合开发项目”。从2017年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对外销售其开发的房屋。经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销售房屋689套,销售金额为1243302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非法开发并销售房屋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