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与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合伙成立了深圳**公司(2019年注销)。2018年3月,刘某某进入深圳**公司,成为该公司员工。深圳**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期货、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诱导客户进入“Lisinex”(在香港成立的以虚拟货币、黄金期货、股指期货等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平台,交易黄金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深圳**公司通过引导客户在“Lisinex”平台上进行频繁交易,采取以美元为保证金的杠杆形式,“T+0”的双向交易等交易模式进行伪期货交易深圳**公司以客户在平台上产生手续费和引导客户进行重仓交易产生的亏损来获取非法利润。经永州市天元会计事务所鉴定,深圳**公司通过代理运营“Lisinex”平台总获利7879967.73元;刘某某在任职期间非法获利65268.88元。案发后,刘某某已退出个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