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5105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仁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仁怀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张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四川等地低价购入“中华、富贵、大重九、国酒香”等品牌香烟运输到仁怀市城区进行贩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张某某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贩卖。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已售出香烟价值1万余元。2019年10月6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刘某某、张某某车辆及家中查获已购进尚未售出的香烟若干。

经贵州省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从张富其处扣押的香烟进行价格核算,共计价值167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函、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在逃人员查询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关于未查找到张某某在重庆购买香烟进货渠道的情况说明、张某某在四川泸州市马龙潭区王氏商场店铺进购香烟的情况说明、受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张某某、胡某某、蒲某某、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委托书、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鉴别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明知张某某非法经营香烟零售而帮助运输、销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本案中,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