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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出售汽油20余吨,柴油50余吨,经营额达十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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