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村**组**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20年4月,谭某甲(另案处理)安排人员将无合法手续香烟运输至位于防城区杨梅坪附近防城港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存放,企图销售获利。期间,谭某甲安排谭某乙、李某某召集“看路”人员在香烟运输至仓库过程中帮“看路”(查看是否有公安民警等人员以躲避检查)。之后,谭某乙召集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李某某召集叶某甲、叶某乙、禤某甲,禤某甲召集禤某乙、许某某在香烟运输中“看路”。同年6月2日0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防城港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查获谭某甲放置的无合法手续的芙蓉王牌香烟共计10658条,经检验、认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格人民币26645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存在“看路”、在他人运输无证香烟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但无法认定其非法经营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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