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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山东**有限公司上班,负责该公司**软件的开发、数据修改和完善,在其离职后,违反保密规定,自己拷贝下软件的源代码,并将源代码交给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认定其将源代码交给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某某台式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硬盘以及U盘、手机等物品应解除扣押。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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