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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行医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的出租铺面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8年7月16日被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两次后,于2020年2月25日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的出租铺面房再次非法行医时,被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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