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中专文化,凤阳县**镇**卫生室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社区卫生室乡村医生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位于凤阳县**镇**社区**组其家中诊所开展诊疗活动,于2012年1月16日、2014年6月12日、2017年12月18日三次被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2020年2月13日,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工作中在其家中诊所查获诊疗桌一张、药架两个、治疗床位两张、医疗多功能一体机一台、药品购进单据一张、医疗废弃物三箱和大量药品。经查,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在2019年秋季在其诊所内给附近乡邻拿过感冒药、牙疼药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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