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镇**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辩护人:董某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年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以牟利为目的,以其实际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签订《<渔四天线地;土地及房屋出租>协议》,非法获取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租用的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共计40.43亩天线地村镇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6年12月19日与天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签订《渔四村天线地土地及房屋出租转包合同》,将该土地转租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于开发商业住宅小区渔泽小镇并对外销售。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2.《渔四村天线地土地及房屋出租转包合同》、“两委”联席会议记录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已查封、冻结刘某某款物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