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潍坊市**营丘镇东**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昌乐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在昌乐县**镇**村其承包的项目区内施工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昌乐大北农农牧食品公司综合部经理张某某协商,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将项目区施工开采的石头卖掉,卖石头的钱一部分购买施工项目所需的填土,一部分由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私分,至案发时,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私分非法获利。自2019年11月26日晚至12月15日,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大北农项目开采出来的石头销售给崔某某、田某某,涉案总价值156423元。
2020年1月16日,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鉴定大北农项目区挖出的石头和东枣林村老砖厂储存的石头均为白云质灰岩,为矿产品。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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