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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平邑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5392****。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份以来,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与**路交汇西南角临沂市****有限公司工地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工地负责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机械、人员在工地内非法采沙21831立方并联系变卖获利。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采矿砂价格为2510565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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