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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乡**村**号1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9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颍上县**镇**村段淮河水域非法采砂过程中,帮助罗某某等人看管采砂船三晚上、为其购买采砂船零配件、用吊车帮助采砂船吊装发动机,以及开铲车为罗某某砂场堆放砂子,约定5000余元铲车费至案发前未收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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