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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2日7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H****3的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街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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