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兴安盟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兴安盟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兴安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通过挂名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注册成立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日在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付某某、刘某某为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实际控制并获利,付某某给刘某某分得8万余元。2020年5月12日,国家税务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认定,该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3组,金额104848297.59元,税额13630278.65元,价税合计118478576.24元。共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728组,金额71931802.08元,税额9351133.86元,价税合计81282935.94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安盟公安局认定刘某某主观上明知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上实施帮助行为及获利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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