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市**乡**村**二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永涡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到新桥乡刘楼村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被害人刘某某因医治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系暴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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