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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涉嫌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路**号。 

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刘某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幼儿园南侧草坪电力施工现场堆放了大量PE管,乘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徒手搬运的方式,陆续盗窃**根PE管,并将PE管全部藏匿于赣州市赣县区**镇**街**号租住房内。经价格鉴定,被盗**根PE管价值人民币1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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