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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公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2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务工,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中秋节至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的“海之蓝”、“贵人道”等假酒共计43480元,对外销售牟取不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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